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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适用.pdf

上传人:高**** 文档编号:1101963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03.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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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适用【摘 要】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疫情考验,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法律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近期的新闻报道及公安机关的有关立案情况,为我们点明了在此次疫情阻击战中,“违逆者”带来的社会危害,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时展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初衷的思考,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办理疫情相关案件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该制度,不仅能为犯罪者求得缓和空间与悔改机会,也是刑法的谦抑性及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关键词】认罪 认罚 从宽 疫情防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

2、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包括法益侵害性、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在 2018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中做出了阐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疫情期间的案件处理不仅要维持好公平正义更要服从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任务,平衡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在国外“诉辩交易”制度的影响下,结合我国的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法律的发展完善,在经历

3、了 2006 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4 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求之后,“两高”相继开展了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试点以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并在 2018 年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下,控辩双方为争取有利于本方的条件,会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德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绝对主导权;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强调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程序选择权

4、,且尊重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我国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从宽、从快、从简地处理认罪案件,推动繁简分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将对抗式诉讼转化为合作式诉讼。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意义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及适用中,普遍认为要达成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即只有被告人在认罪且认罚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处理。(一)何为认罪关于“认罪”的理论在国外主要有检察官主导说、事实认罪说、最低标准认罪说、报复认罪说等,其共同点是在效率和公平之前更倾向于效率,而我国的理论则更强调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概括供述说。该理论认为

5、“认罪”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承认自己的行为,二是承认行为构成犯罪。此时,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罪名、犯罪形态等)所产生的误判便不会影响定罪,1罪名的认定当属法律适用的问题。换句话说,“认事”即为“认罪”,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不应再增添其他内容。依照王庆刚法官的观点2可知:“认罪”便是“认可自己的罪行”,罪名的确定则不应强加给缺乏相当法律认知的被追诉人。第二,精准供述说。该理论认为“认罪”既要认罪行也要认罪名,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要认可起诉书中的罪名也要认可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另 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

6、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对于罪名的认可就被划分到被追诉人的理解范畴内。第三,自愿供述说。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中,自愿供述是前提,认事是基础,“认罪”是关键。3或认为“认罪”是被追诉人在主观自愿下承认其犯罪行为,当然不包含胁迫的内容,4更加强调被追诉人的内心自愿性以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第四,综合认罪说。该理论在自愿的前提下糅合了概括供述说的内涵,将“自愿性”、“认行为”、“认罪”三个要素相结合,认为认罪不仅要承认犯罪事实也要接受法律定性,5这也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键区分。此时,同概括供述说一样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及对罪名的定位偏差均不影响定罪。诚然

7、,以上几种理论的界限确是不够明显,且存在扩大或缩小“认罪”范围的可能,然我更赞同的是综合认罪说,原因有三:其一,“认罪判断权”本属于法官,若要求被追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确定自己所犯何罪,便存在僭越法官权力的嫌疑;其二,我们无法要求作为普通人的被追诉人明确具体的罪名,因为对法律人来说有时都不能“一锤定音”地确定罪名;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规定在我国的程序法之刑事诉讼法中,参考“程序正义”理念,保证被追诉人在认罪时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二)何为认罚通说认为,“认罪”和“认罚”具有同步性,因此“认罚”也包含著真实性和自愿性的要求,在国内关于“认罚”的学说有三种。第一,形式认罚说。理论界

8、认为,“认罚”是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的认可,但却并不代表被告人完全接受了量刑裁判的结论,甚至放弃上诉权。更有学者对“认罚”的概念作出缩小解释,认为其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认同,不要求对量刑建议进行明确表态,且基于“认罪”的效力基础,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最终条件便是“认罚”。第二,实质认罚说。认罚不仅是被追诉人对检察院指控罪名的认可,也是对简化诉讼程序及放弃自身部分诉讼权利的认可,被追诉人的悔罪表现是实质认罚的前提,包含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多种形式。6另有学者认为,“认罚”不仅要具有前述的特征,还要求被追诉人最终接受法院的判刑,这是因为如果

9、不接受法院判刑并提出上诉,那就出现了认罪但不认罚的局面,从而违背“认罪认罚”的本意。7第三,阶段认罚说。该主张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被追诉人的认罚内容当有所不同,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罚”是较为抽象、模糊的,只需自愿如实供述并认可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认罚”是相对明确、具体的,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能基本确定对犯罪人的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等),最终帮助犯罪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认罚”的内容就包含了前面所说的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认可;在审判阶段,法院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加以确认和修正,“认罚”的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此时服从法院

10、的判决便是“认罚”。8可见,“认罚”是随着诉讼程序推进而不断变化的。从辩证法及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我认为阶段认罚说更为妥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认罚内涵的逐步深化,不仅能体现出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特点,也符合被追诉人的认知能力,对于无法律常识的人而言,在一开始就要求其认可所有的指控和量刑,实有不妥。且由此也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贯彻落实。(三)何为从宽国外采用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是自行选择诉讼行为。美国诉辩交易制度将“从宽”的幅度规定为: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后一般可以减轻原刑罚一半甚至更多。法官只具有被动地裁判义务,并没有查清客观事实的义务。而我国则

11、坚持的是职权主义,在司法实践下,逐渐形成了四种“从宽”的学说:第一,实体从宽说。“从宽”的含义就字面可理解为“按照宽大的原则进行处理”,是为实体法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离不开实体法,因此无论被追诉人做怎样的认罪,其最后的刑罚都不能产生质变,只能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适度“优惠”,而不能予以“降格”。9 另还有学者认为:实体性从宽包括量刑减让以从宽、撤销案件以从宽和不起诉以从宽。10依据 2014 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的发言,可作以下理解: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这三点是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的重要条件,主要是因为这三种行为能够体现出被追诉人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和人

12、身危险性。第二,程序从宽说。该学说是将“程序从简”中的“从简”做了“从宽”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认为从简的诉讼程序可以缓解被追诉人的“诉累”,因而也算是一种从宽;另将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建议理解为是同法院进行的程序协商而非与被追诉人进行的协商。第三,裁量从宽说。有学者认为,在这种理论下,公权力占据主导地位,而被追诉人则处于劣势地位。11此种“裁量”不仅是针对检察官更是针对法官而言的,检察院在对被追诉人进行量刑时,只需将“被追诉人选择适用较为简化的诉讼程序”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即可。在此种模式下,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无需征得被追诉人的认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

13、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所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这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并无矛盾,因此法官在裁量时也就无须拘泥于检察院所提出的建议。第四,协商从宽说。协商从宽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同步性为条件,认为让被追诉人参与到量刑的过程中更有利于其最终的认罪服判。在此之下,双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是互利互让的结果,也可看作是国家以某种特定的实体或程序利益换取了被告人的认罪。在我国,由于刑法对量刑幅度进行了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建议及地方法院的量刑标准也将量刑进行了细化,可以说形成了一套“官方定价”体系,“从宽”更多像是裁量从宽。而我更赞同“协商从宽说”,这不仅体现了刑法的保障人

14、权机能,更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文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话协商更利于良好诉讼环境的形成。另外,对于“从宽”的幅度与正当化根据,应当明确是基于被告人主观上的认罪及悔罪,以及由此所缓解的诉累更为妥当。然“实质性的悔罪”,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时间点三大特征,前两点特征不必赘述,时间点特征即为可作“越早越从宽”的理解,一般来说,公安侦查阶段有 50%的从宽幅度,检察机关具有 30%,而法院仅有 10%-20%。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阶段都应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疫情期间的适用我国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二是为

15、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根据“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可以看到: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 12.82%,且法院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从宽建议均予以采纳。主要成效表现在刑事诉讼效率的明显提高;认罪认罚从宽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推动了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和诉讼文书审批制度改革等,有效避免了“刑期倒挂”以及“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即由当事人依照认罪认罚的内心意愿自行启动,二是依职权,即由办案人员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启动。在具体适用范围上,主要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职务犯

16、罪案件、重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皆不在适用范围内。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轻微刑事案件的预判刑期本就不长,如果沿用普通的诉讼程序难免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以及司法资源;二是由于轻微案件稳定性较强,运用该制度的法律风险小,与预判刑期的出入也在被追诉人可接受范围内。在适用阶段上,普遍认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阶段均可,但仍要突出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能否适用还应交由检察机关与犯罪人协商后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檢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都要尽可能地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公布的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疫情期间可能触及的犯罪

17、多为轻罪案件,判处的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例如第四批的案例一“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最低刑期为六个月,例如第一批的案例七“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类案件大多是由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后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也采纳建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它罪名主要有妨害公务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的基本刑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普遍能够适用该制度的刑度,因此除犯罪人不悔罪的情形外基本都能适用。对于犯罪人的“认罪认罚”有检察机关的介入便

18、实现了三阶段的统一协调,且在值班律师的参与帮助下,达成了协商从宽处理的效果。四、新冠肺炎相关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好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于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尤为重要,在此期间案件的审理当然越快越好,有些地方的案件审理甚至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如第二批的案例二“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另外,由于此次疫情的突发与传播使得人民群众难免表现出紧张甚至与政策对立的行为,在此背景下,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

19、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流转的过滤者、诉讼程序的分流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以及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唯一一个能够全程参与案件处理的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权,也拥有对法院的量刑建议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虽在一定程度上来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负担”,却也使得以审判为中心和以检察为主导的制度达成一致。疫情期间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提前介入侦查,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指导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并向公安機关建议适用的罪名。例如第一批的案例四“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便派员介入

20、,成立专班进行案情研判,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第二,提高逮捕效率,在发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或次日就同意了,这体现了特殊时期的依法从快原则。例如第一批的案例二“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便是在 2 月 3 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便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第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缩短了诉讼时间、加快了刑事诉讼进程。例如第二批的案例二“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案例三“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案例六“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等。从立案侦查到宣判最短的仅用了 7日。第四,顺应时

21、代采取信息化手段办案,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工作。例如第一批的案例三“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的批准逮捕就是利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讯问,同时完成与值班律师有关的工作,如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等。值得注意的是,对刑事案件从严处理与对犯罪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矛盾,但仍要注意区别对待涉及疫情的案件,依照苗生明检察长所说:“对于恶意传播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便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即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可以在从宽幅度上加以限制以体现对法益的保护

22、。五、结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程序法中的一项制度,仍然受到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必须基于真实的案件事实,而不能为了加快案件处理而抛开真相进行协商。在新冠肺炎的防控期,应该更加强调认罪认罚协商制度的适用,能用则用,积极适用。一方面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基础上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的稳定。犯罪人认罪悔罪、认可司法机关的处罚,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速裁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这一模式的标准步骤,缺一不可。在疫情相关案件的办理中,检察院应发挥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的监督帮助作用,并与法院达成一致实现案件的快

23、速处理。【注 释】1 参见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 8 期。2 参见王庆刚: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属性与司法适用综合制度属性视野下对“从宽”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 13 期。3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 年第 5 期。4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 年第 2 期。5 参见周新:论从宽的幅度,载法学杂志2018 年第 1 期。6 参见沈红卫、葛晓菡: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标准及保障,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11 期。7 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

24、治研究2016 年第 5期。8 参见王庆刚: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属性与司法适用综合制度属性视野下对“从宽”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 13 期。9 参见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 年第 1期。10 孔令勇:教义学分析与案例解说;读解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和“从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年第 1 期。11 参见孙长永: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重点,载人民检察2018 年第 11 期。【参考文献】1 赵恒.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J.政治与法律,2020(01):27-38.2 樊崇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发展与完善J.人民法治,2019(17):72-75.3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1):51-63.4 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19(13):3-14.5 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J.法学,2019(06):168-179.6 周新.论从宽的幅度J.法学杂志,2018,39(01):86-95.作者简介:郭佳欣(1997-),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武汉工程大学,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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