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国家考试立法摘 要: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一直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国家级考试,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承载着促进人才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目前,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国家考试;依法治考;考试基本法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A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从隋朝大业三年(公元 607 年)开始实行分科考选
2、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科举制度到 1905 年清朝政府废除科举的近 1 300 年中,科举考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美国学者克拉克说:“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中国文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当今世界各国,考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考试作为科学公正地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有效机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制定考试法,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挥考试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
3、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 242 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 10 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 20 多项,如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 5 000 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 200 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1 000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
4、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参考人数 2004 年为 723 万人,2005 年为 867 万人,2006 年为 946 万人,2007年达到 1010 万人,创历史新记录1。考试承载着公平公正选拔、认定、评价人才,促进社会运转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不仅关系到考试本身的与信誉质量,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大的考试作弊和考试安全事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产生直接的影响。伴随着考试种类与作用的变化,与考试相关的利益群体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围绕考试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考试辅导、培训市场,多种社会主体,包括
5、有关的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托福考试等海外考试的举办者,都成为了考试的利益相关方,考试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考试设置缺乏制约,出现了某些领域考试过多,证书过滥,考试扰民的问题。目前,我国仅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有 197 项,水平认证考试有 24 项,各种职业证书考试名目繁多,对有的考试的设置目的和必要性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论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现实依据。有的考试种类过多,各考试之间功能重叠,且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各自为阵,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协调,如计算机应用技术认证考试就有 10 余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设置和组织考试,情况比较混乱。甚至出现同一种职
6、业能力考试由不同部门分别设置和组织实施,而且互不承认,致使应考人为了取得某一职业资格证书而重复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过度而又缺乏规范和秩序的国家统一考试,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应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二是考试领域的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考试组织与管理体制不健全,对各种考试的举办、组织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则。由于考试项目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并组织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自上而下对口设置了如“考试中心”、“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办公室”等办考机构,配置专门工作人员,实际上扩张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有的政府强势部门集考试的设置、举办、组织实施与人员录用(取)于一身,考试收费的标准,考试经费
7、的使用,试卷的评判与考试成绩的合成,办考的质量与效果等,难以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个别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考试项目,并强制特定群体的人员参加考试,从考试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三是考试安全问题突出,考试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考试的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有考试就有作弊,古今中外概莫例外。但是近些年来,全国性考试曝出的作弊案件,或者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出面组织,或者考场内外相互配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协同作弊,出现了专门以考试作弊牟利的非法团体和服务链,呈现出作弊目的利益化和产业化倾向;作弊方式由朋友帮忙演化为雇请职业枪手代考,或者由社会某
8、些人员甚至学校领导、教师组织一部分学生代替应考人参加考试,呈现出作弊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化的倾向;考试作弊工具也由当初的纸条、BB 机、作弊背心,发展成为利用手机、无线耳机、作弊笔、针头摄像机、无线发射台等专用设备,呈现出高科技化态势。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影响考试安全的因素还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必然严重威胁到国家考试的安全。四是考试机构的权力与应考人的权利严重失衡,对应考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考试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考试管理者和应考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就目前情况看,在我国凡是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都是实行强制性标准,即考试项目、参加
9、考试范围、考试科目由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考试的难易程度由考试主管部门颁布的考试大纲来调控;应考人的条件由考试主管部门规定,考试结果的使用由考试主管部门通过确定最低分数线来控制。而对于前述范围、条件、标准等,应考人均无从协商,更无权改变,只能遵从。这就与民事行为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和合作有明显的区别。由于考试的结果往往会对应考人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在考试组织实施的实践中,如果考试机构有意隐瞒考试信息,或者由于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应考人考试成绩失真,或者考试成绩评价、使用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应考人均无法知晓,也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同时,在考试过程中
10、发生的因为考试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行政纠纷,还缺少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目前考试领域存在的上述现实问题相对应,我国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无论从立法的层次、内容,还是法律规范之间彼此的协调统一上看,都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考,规范考试行为,确保考试公正有序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首先,考试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据统计,我国目前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3 000 多部,其中绝大多数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甚至有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是以每年发一次通知的形式作为设置和举行的依据。有的考试虽然是依据法律设置的(如国家教育考试是依据教育法,公务员考
11、试依据公务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也只规定了考试的名称和目的,至今尚无一部法律对考试的设置、组织实施的规则、考试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比如在教育考试法制建设上,国务院在 1988 年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层次最高的一部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法规,但是由于已经“暂行”了整整 20 年,有的规定已经不能对改革开放 30 年后的今天的现实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此外,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 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全国考委 1998 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 2004 年 4 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
12、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均为部门规章。其他如财政部 2001年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后进行修改,于 2006 年 8 月 9日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 2005 年 7 月 29 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卫生部 1999 年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等,也都属于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对规范国家考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应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位阶偏低,法律效力有限,对考试违纪和严重的作弊行为,尤其
13、是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利用现代科技群体作弊的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显得力不从心。这方面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例如:2008 年 1 月 18 日是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的一天,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草坪分局汇丰派出所民警例行治安检查时,在九丰路某高校附近的一家旅馆内发现一个考试作弊窝点,当场抓获三男两女和作弊用的无线电发射台、无线对讲机、手提电脑、电子表等摆满一桌的通讯设备。在此后的两天考试中,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仅在 4 个考点就发现 23 起作弊事件,涉及 44 人(全省参加研究生考试总人数为40 456 人)。但是紧接着发生了令人尴尬的一幕:1 月 20 日研究生考试结束后,数十名参与作弊者被移交太原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办案民警对他们做了详细笔录,“问题确实很严重,令人气愤”,但是翻遍法律条文,竟然找不到他们触犯了哪一条。一番教育后,民警只得将这些肆意践踏考试公平者们“释放”回家,以观后效2。类似的严重作弊情况在每年举行的各类国家级考试中都有发生。由于法律的缺位,致使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和遏止。这也是多年来考试作弊愈演愈烈、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