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论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及推进路径关键词 社会责任 责任内容 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者简介:洪新敏,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88一、引言在当今中国,伴随着律师执业规模的扩大和律师服务业务的拓展,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律师抛开法律职业道德的束缚和使命感从而崇尚利益这一现象日渐严重。律師过多追求自己的预期收益,将会使自己定位于商人的角色,从而置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于不顾。但中国的传统向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律师角色而言“道”即是法律规则和法学理念,律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其职业角色的纯洁度与
2、神圣度。而在正义的法律人与贪婪的经济人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不可逾越的鸿沟,律师不仅仅是作为法律产品的交易一方,其服务应当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目标。而律师事务所作为由律师所组成的组织,更应当遵守中国传统原则,并对律师加以督促,才能在各个层面达成自身的社会责任。二、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内涵社会责任其本质上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体对整个社会及社会的各成员单位、个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该组织或个体应以有利于他方的方式维系自己的存在,通常要承担高于自定或国家拟定的目标的社会责任。社会法和经济法中对社会组织或个体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会作出一定的规定,有些是倡导性规定,有些是强
3、制性规定,即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由此可见,社会责任主要分为二种,第一种是内部责任,如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尽职尽责、岗位责任制等;第二种是强制性责任,即由对外社会责任而形成的强制性责任,如法律制裁中的强制责任的承担。上述两种内部责任和强制性责任的区分方法也可以理解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要求社会组织或个体要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不特定多数人群体结果的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的产生。而消极责任要求其本身行为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或如产生不良后果时进行补救即承担法律责任。但当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理念提及时,其内涵往往高于责任主体对分内事务或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其实质已经提升到社会责任
4、主体精神层面的意识形态。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概述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平台,对内承担管理律师依法执业、进行职业培训、合法用工及人文关怀等责任,对外承担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内外责任之间相辅相成,才是国家立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本源定位。(一)律师社会责任概述说到律师的社会责任,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知,法律对于律师的定义从简单方面来讲,即凡是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并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后接受委托或指派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的人员就属于律师。其次,对律师所具备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解就需要了解律师社会责任的来源。律师的社会责任分为两方面,其一为国家立法对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可以简称为法定的“三维护”,“三维护”不仅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还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其二,律师的社会责任源于律师职业的工具特性及社会性,律师的职业工具是法律,而法律不仅仅针对的是某个人,其还针对具体事件进行调整,因此,以法律为职业工具的律师,其不仅应当注重细节或局部的问题,还应当注重宏观的社会关系及复杂的社会
6、现状。而律师工作的社会性也是其另一项社会责任来源,律师使用的法律所具备的社会性也使律师职业具有社会性,其作为帮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以及行使法律权利的工具,在社会中必不可缺,法律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并非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因此,就需要律师在人们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维护公平的社会责任。综上,律师的责任可以归纳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等,而律师通过对责任的承担与实践来彰显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推动司法进步和承担社会责任中的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对于人的最低要求,如果想做好一名律师,想要更好的承担国家赋予社会责任,首先就要成为一名具有社
7、会良知、公义、善为品质的律师。(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概述谈到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就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构成及发展。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平台,整合了律师的全部内在核心资源,但律师事务所又区别于律师个体,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体现出整体的大局优势,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具有扩张性。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所具有的具体社会责任上述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的概述,是基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业整体的角度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的分析。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具体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则在本模块进行具体探讨。(一)对中国共产党责任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
8、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集合体现也同样如此,这样才能尽到对党、对人民以及对国家应尽的根本责任。(二)对政府责任的体现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政府的政治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其公共管理职能逐渐变为社会服务职能,并着力于为各类社
9、会组织和个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各个律师事务所也要做好自身定位,不仅要自觉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依法纳税,还要在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律师法第四条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管理。(三)对当事人责任的体现国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与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维权,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不能无原则、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采取盲目的行为,也不能见利忘义,从而损害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
10、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说,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服务的个体责任,但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正确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而言,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社会责任是完全一致的,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说法。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督导律师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权益,该权益不单单指经济利益,公平正义才是最终目标。(四)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行政工作人员责任的体现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财富,是律师事务所得以运营的根基,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能够正常运营的保障,律师事务所对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内部责任。律师事务所必须从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的角度出发,做到以人为本,充分考量各律师、行
11、政人员的地位、待遇、满足感和前景,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才能更好的从律师事务所内部出发,为履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为此,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致力于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同时,对律师及行政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人文关怀,既满足不同层次的人员的需求,又积极引导律师的发展,由此,律师事务所才能在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五)从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角度体现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应当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作为公正的科学,其代表着社会的底线,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所处的环境可能就在社会底线的边缘,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权益是否能
12、够得到维护,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关键性指标。律师积极参与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仅能够提升律师的精神品格,还能够积极促进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让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使得自身得到进一步升华。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其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基本类似,但在其中,律师事务所还起到了督促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监督律师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其对律师的督促与指导,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由此可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在于其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承担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等社会责任。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自行或参
13、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对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等活动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都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担公益性质社会责任的体现。五、结语综上所述,作为一个承担着社会责任的律师,其不仅应当全面提升法律技能与综合素质,还要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此同时,还需要具备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律师应当具备使命感,并且诚信为其根本。诚信不仅在于对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诚信,还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诚信。只有真正做到的上述各项,才能说一位律师真正的承担起社会责任。而针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依法执业,还包括对员
14、工的人文关怀、对行业的贡献以及从事的法律公益等,这些内涵是律师行业得以持续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动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笔者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遵守宪法为根本,以承担各项责任为辅助,坚持理想,不忘初心,决胜全面小康,律师事务所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道路上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參考文献:1日河合弘之著.律师职业M.康树华,译.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2卓泽渊.法律价值M.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3赵国君主编.与正义有关:中国律师纵横谈M.花城出版社,2005 年版.4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6).5李小宁.中国律师:不容忽视的政治资源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1).6朱德堂.律师社会责任探微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8).7张栋.论我国律师政治参与的途径与价值J.法学杂志,2011(10).8李金玲.律师的职业道德、功能和责任J.法学研究,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