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条例 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审查与备案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关系 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工
2、程 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条件 依法成立 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法人在建设工程 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表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用 建设过程中的基本主体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 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路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 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大中型项目,应当设;小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项目经理:每个项目必须设,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 部的职责
3、,任务和组形式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建设工程 代理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 征和主要种类 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的设立和终止 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
4、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基本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依据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转代理(复代理)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 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情形:自始
5、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 人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有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的,视为同意。后果由本人承担 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保护 物权保护方式:单独或合并适用 承担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物权的法律特征 和主要种类 特
6、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支配性,绝对性权利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设立 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流转、续期和消灭 流转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消灭
7、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 设立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动-4-建设工程 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 债的相对性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 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 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 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合同之债 侵权 债券之债 无因管理 管理人与受益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损失人可请求得
8、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三种情形之一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补给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知 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基本类型 著作权,包括领接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 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专利权的期限(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9、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申请和审批 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 权利要求书 商标权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商标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著作权 常见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职务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 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的保护 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确定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最主要是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 使用非注册商标违法 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
10、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犯复制品罪-5-建设工程 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 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 保的方式和责任 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技能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保证责任 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常用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施工合
11、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支付担保,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通常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的效力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 质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权 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6-建设工程 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 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投保,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内发生
12、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期限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 全部工程(以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保脸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对旧机
13、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验责任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帮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保险与保验 索赔的规定 概述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索赔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7-建设工程 税收制度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 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所得额 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
14、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使用税率为20%个人 纳税人 范围 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为20%减免优惠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扣缴申报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 在中
15、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积的纳税人 分为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抵扣 税率 建筑税率为9%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纳税人 依据和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 税收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低于30%,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50%,减按50%征收
16、环境保护税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1%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征税依据,依照固定税额计算征收 每平米年税额: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车船税 印花税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照1角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次性征收,税率10
17、%契税 税率3%-5%-8-建设工程法 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 本种类和特征 特征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的种类及承担方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 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
18、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9-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范围 需要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不需要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抢险救灾等工程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9、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申请主体 由建设单位负责 法定批准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申请延期的规定 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
20、重新办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规 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施工企业从 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注册 执业制度 建造师考试、注册 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考试 注册 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4.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5.不予注册
21、和证书的失效,注销 继续教育 建造师的受聘单 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执业范围 岗位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范围 十个专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2.基本义务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资质的法 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22、、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类别 施工总承包序列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权限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或越 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23、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无资质承揽工程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11-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 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 所 范围 必须招标的范围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施工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场所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招
24、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 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2)资格后审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 评标后工作 中标和签订合同 终止招标 肢解发包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 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投标文件
25、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保证金 退还的情形 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和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
26、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建设工程 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 承包的规定 发包和承包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 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7、共同承包的责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 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范围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的 条件与认可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 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 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
28、标准 资质不良,承揽业务不良,工程质量不良,工程安全不良,拖欠工程 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的公布和奖励机制 建筑市场诚 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的时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期限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为6个月-3年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公告的变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 评价的基本规定-13-建设工程 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 征和订立原则 订立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及不得违背工序良俗原则 有利于节约自愿,保护生态原则 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务合间与单务合同 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
29、同与无偿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要 约和承诺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构成要件 内容具体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 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内容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 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
30、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 和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合同价款的调整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工程垫资的处理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 损失的规定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
31、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 与法定赔偿损失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1)赔偿提失的可预见性原则(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的赔偿损失(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 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32、确的推定,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 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同终止的情形 种类 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及违 约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 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14-劳动合同及劳动 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
33、 立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5.劳动合同的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 法用工模式的规定“包工头”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 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
34、位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遺合同由劳务派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且必须在2年以上 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和休息休假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 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
35、的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验、工伤保险、失业 保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和生育由用人单 位缴纳,其余三项共同缴纳)劳动争议的解决 范围 解决方法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5-相关合 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 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
36、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材料检验义务 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的 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的 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37、款时生效 租赁合同的 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1)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 的法律规定 融资粗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粗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融资粗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运输合同的 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标的是运输行为(3)诺诚合同(4)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仓储合同的 法律规
38、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 无偿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终止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16-施工现场环 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9、使用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 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 污染的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主要路段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 道路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 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3)施工现场的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治扬尘的措 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 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
40、输车辆 或采取覆盖措施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施工现场水污 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报告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配套建设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7-施工节约 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 节约能源的规定 合理使用
41、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 节能的产业政策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建筑节能 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既有建筑的节能的规定 施工节能 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 安全用水 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能措施 机械设备与机具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施工用电及照明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用地指标 临时用地保护 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
42、节能技术进步 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节能技术进步(1)政府政策引导(2)政府资金扶持 节能激励措施(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货支 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8-施工文物 保护制度 受法律保护的 文物范围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不可以动,可移动,水下文物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
43、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 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 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 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 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施工发现文物的 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
44、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衣业生 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 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 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水下文物宝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 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
45、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 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政府监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19-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
46、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 少于其作日的25%(3)对于有分公的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 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
47、场进行带班检查 重大事故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施工项目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 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
48、的安全生产管理(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施工现场安 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 技术交底的规定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安全专
49、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 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 施、安全费用和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特种设备的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拆和使用
50、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责任人和应采取的 安全消防安措施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2)工伤认定(3)劳动能力鉴定(4)工伤保险待遇(5)监督管理(6)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 保验的规定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
51、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1-施工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 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1)人身要素(2)经济要素(3)社会要素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2、的修订,教育培训、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补报的要求(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管辖(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4)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处理结果的公布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率
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2-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 备等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
54、计单位 相关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 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对安全技术措随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 相关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
55、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 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相关信息系统和淘汰严重危及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23-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标 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6、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 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 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 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
57、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 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 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 进行检测检验的规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 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的返修(1)施工
58、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 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 方负责 建立健全职工教 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4-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 质量责任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
59、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 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
60、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禁止滥用权利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5-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 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检报告(4)
61、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 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 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规划、消防、节能、环 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竣工结算、质量 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 工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3)承包方异议的处理 4)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5)索赔合同以外零星项目
62、工程价款的结算(6)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7)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8)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竣工工程质量 争议的处理(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竣工验收报告 备案的规定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规定的处罚-26-建设工程质 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 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图(2)质量保修期限(3)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的 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63、规定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可由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预留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 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的法 律解决途径 和解 1.和解无须第三方介入 2.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3.和解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 1.调解有第三方参
64、与 2.调解主要方式 仲裁 1.仲裁法调整范围 2.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域外执行力 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行政纠纷的法 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27-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 和代理人的规定 1.当事人(1)原告和被告(2)共同诉讼人(3)第三人 2.诉讼代理
65、人 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 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的种类 8种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与实施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 证据交换 质证 认证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概念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1)中止(2)中断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 起诉和受理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 二审 上诉期间 上诉状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
66、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依据 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 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 执行结案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委托执行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 执行措施 执行中止和终结-28-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形式 1.协议仲裁制度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协议的内容(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2)对法院的约束力(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5)
67、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的申 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申请仲裁的文件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 仲裁的开 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 开庭和审理(1)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1)仲裁中的和解(2)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涉外仲裁机构
68、 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调解、和解制 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 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合法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专业机构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 合同约束力 和解的规定 和解的类型 诉讼前和解 诉讼中和解 执行中和解 仲裁中和解 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 决书相同-29-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 行政
69、许可和行政强制 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期限 听证 变更与延续 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范围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受 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起诉 未经行政复议,6个月内 经过行政复议,15天内 受理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