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让道德感褪色【素材回放】 武汉李女士说,4月30日晚上,她在中北路凯德1818商场电影院看电影。在大厅等候时,她随手将钱包放在凳子上忘记拿走。后来,她发现钱包不见了,赶快报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当天晚上9点22分,她离开电影院大厅后,坐在对面的一名男子拿起她的钱包后走进厕所。十几分钟后,该男子离开电影院,骑电动车往洪山广场方向离去。5月1日,李女士接到电影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一名男子主动与他们联系,说捡到了她的钱包愿意归还。李女士和该男子联系,该男子称钱包里的东西都没少,可以还给她,条件是必须给500元钱作为酬谢。李女士很无奈,包里只有370元,可钱包里有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补
2、办证件非常麻烦,只好答应。前天晚上,男子在电影院门口把钱包还给了李女士,李女士从钱包里拿出300元钱酬谢。李女士感到很困惑:这事合理合法吗?【素材解读】从法律角度说,拾到钱包的人向失主索要报酬,本身并不违法。相比较拾到他人钱包据为己有而言,捡到钱包的男子愿意将钱包归还给失主,即便是向失主索要报酬,这仍然是一种道德的选择,这让失主避免或少了补办证件、挂失银行卡等麻烦。然而这种索要高报酬的行为,让道德的力度褪色,有损拾金有昧的道德感。最关键的是,拾得人的这种要求其实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并不合法。总而言之,拾得人向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有法律依据。但拾得人向失主索要超过正常保管费用的报酬,那就不合法,让
3、本来符合道德的事变得不道德。所以,失主应当主动向拾得人表示感谢,支付保管费用,拾得人索要的保管费用标准不能离谱,这样才会实现双赢。【适用话题】文明 道德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在金钱利益面前要有“度”拾金不昧历来都是我们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归还失物要酬金的做法不违法,但不值得提倡,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提倡拾金不昧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的道德约束,这既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操守,也是积聚社会正能量不可或缺的行为准则【素材锐评】捡370元索要500酬金 不违法却失德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捡钱包索要酬金,没有错,不违法,但这种酬
4、金必须是为保管钱包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否则,狮子大开口,没有人情味,还丢掉了道德,是不宜提倡的。从传统道德上讲,还是提倡拾金不昧。而今,捡370元索要500酬金,如果拾得人拿不出所要500酬金的理由,且是“必要费用”的理由,那么该拾得人可能属于向失主漫天要价,甚至敲诈之嫌,自然显得极不道德。因为民法通则也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否则,就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涉嫌违法。而今,该拾得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明,证明自己为保管、归还该钱包而支付500元费用,索要500元酬金,不仅不合理,还得不到法律支持。其实,凡事都个度,过尤而不及,归还失物索要酬金,亦如此。“必要费用”
5、就是个度,这个度不宜逾越。而今,捡370元索要500酬金,超出了民众的心理承受底线,缺乏合理性,涉嫌向失主漫天要价,敲诈勒索。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可能还是个法律问题。如果失主不愿意给高酬金,拾得人将别人的钱包占为己有,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可能面临刑法伺候。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为捡到他人钱财,既没有财产的正当来源,也没有合理持有他人财产的理由,若拒不归还失主,都应当认为是侵犯他人财产权。所以,拾得人在索要酬金时,一定要守法,依法索要;同时,还要坚守传统道德,索要酬金要适度,一般索要钱包里的现金的三分之一为好,但最多也不宜超过1000元。其实,在坊间,除了守法,老百姓做事情,多半倾向于追求合情合理。只有合情合理且又不违法的做法,才不会带来负面影响,才有生命力。拾得人拿索要酬金,也如此。也就是说,拾得人不能乘机发横财,要本着良心索要酬金,要换位思考索要酬金,适可而止;否则,丢了道德,甚至触法,那就丢人现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