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性同意年龄是懒人思维周赟我认为,提高性同意年龄,是典型的以保护为名剥夺或限制公民自由。可以说,只要没有充分、扎实的实证数据以及科学研究可以表明,1418 周岁的女性不应该、不能够享有性自由的权利,那么,任何宣称将性同意年龄提高以保护女性的做法,都是典型的“慷他人之慨”,其逻辑实质上与如下做法并无不同:仅仅因为我担心你的能力和心智可能请注意,仅仅是“可能”不够应付现实生活中的风险,所以,为了保护你,决定把你关进监狱。我预见到可能会有人误以为我反对给予 1418 周岁女性以特别的保护,所以,此处必须立即提及另一方面的反对理由:为了更好地保护 1418 周岁女性,其实更应该做的是其他工作,而非动
2、辄诉诸刑法。譬如,完善我们的性教育工作事实上,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先生在内的很多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人,都敏锐地意识到当下中国的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之所以问题较多,首要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或不健全)”;又如,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化机制,尤其是其中的“吹哨人”制度,也就是说,对 18 周岁以下公民的伤害,任何人都有权利并有义务举报;再如,完善并严格落实诸如学校、医院、救济、监护等领域的监督制度,让其中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没有机会或少有机会侵犯女性权益;等等。关于刑法,卢梭有一个著名的判断,“刑法是关于法律的法律”。这话的意思是,只有当其他法律机制没有办法应对、处理一件事儿时,刑
3、法才应该介入。这话的另一面是:如果我们能够将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其他方面做好,或许根本就没刑法什么事儿了。有人可能会说,当下的问题恰恰就是因为其他领域很难短时间做好,所以,才诉诸刑法的改革。我只能说,这个思路很奇怪:连基本功都做不好,诉诸最严厉的刑法,真的好吗?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懒人思维。这就正如你希望你家小朋友好好学习,但你却连基本的教材都不给他买,也不允许他上学校,还不告诉他如何学习的基本方法就直接设定他成绩不好时的种种严厉处罚措施。你倒是省事儿了,但你觉得他的学习会好吗?关于刑法,卢梭有一个著名的判断,“刑法是关于法律的法律”。这话的意思是,只有当其他法律机制没有办法应对、处理一件事儿
4、时,刑法才应该介入。再一方面,从制度哲学角度看,任何制度的变迁,都会带来很多后续的成本,因此,除非我们可以证明,改变一个制度可以比保持原样带来明显更高的收益,否则,就不宜轻易改革,哪怕这个制度可能受到了很多且很激烈、很有道理的批评。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枪支管理制度:我们知道,几乎每次枪击事件后,都会在全美引发一波对现行枪支管理制度的谴责,其中,有很多是非常有道理的。但为何美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却一直没改?当然有很多原因,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美国社会并不确信,改成怎样的枪支管理制度,才会真的比现在的效果更好。回到提高性同意年龄问题:我们能够证明改变它会带来明显比现在更好的效果吗?我很怀
5、疑,至少,我没有看到任何相关严肃的研究结论。相反,我倒是可以很容易地列举一系列负面后果。举个例子,如果真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 16 周岁(这是很多提高论者能接受的数字),那么,除非我们可以证明,性是人类事务中最复杂的问题,以至于一个人在其他领域 14 周岁(现在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就可以至少部分地做主,但就是在性领域需 16 周岁才可以。我們能证明吗?估计很难。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 16 周岁,是否意味着必须同时将所有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也要相应提高到 16 周岁?试问,相关后果,我们决定好了承受吗?又或者,我们能承受得起吗?所以,我的结论是:首先,当然应给予未成年女性的性问题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准确讲,应当是给予所有未成年人更多的相应保护,因为显然,男孩的性权利也同样重要;其次,我不认为应从刑法角度来体现这种关注和保护我一直认为,动辄诉诸刑法手段,既是懒人思维作怪,也注定效果不会好。换言之,我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提高性同意年龄既不是唯一途径,甚至也不是什么好途径。因此,我反对提高性同意年龄我尤其反对,在没有作出充分的科学论证之前,仓促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