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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关系在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比较.pdf

1、德法关系在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比较关键词 法治 德法关系 德治作者简介:黄冬英,成都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21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研究意义法制建设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就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被写进了 1999 年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九大也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视,同时我们认识到,一个问题反复被强调,一方面说明它很重要,另一方面说明它还存在较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突

2、破,并且由于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不容小觑的问题。德治,作为儒家基本道德规范,被视为法律制定的基本价值原则;德治可以推进法治被很多人认同,但少有人主动去思考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及联系。许多社会法律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取决于国家法律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内心的道德素养程度。公民的道德良知是其分辨是非,判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行动指南;道德在本质上就是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内心道德约束不足,对法律缺少应有的敬畏。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毋容置疑,提高全民道德素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强大推力。

3、人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支配着人的外在行为,而人的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的道德素养,所以,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程度决定了他的行为模式。要让社会大众为实现公平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而共同行动起来,实现社会大众行为的协调性,就需建立普适性的价值共识,具备共识性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念。目前,公民对于法律的敬畏意识及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念还远远不足,依法治国缺乏道德价值导向,全民整体道德素质亟待提高,深入分析研究道德与法律的深层关系是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德与法(一)中国德与法的渊源早在甲骨文时期就出现了德,随着历史的发展,德的涵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对于德的理解应该放在

4、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经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可以将德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殷商时代,此时期主要以甲骨文的形式呈现,但其还不具有道德之义。第二个阶段为西周早期,这一时期的统治者通过吸取前朝的教训,将强烈的政治意图赋予在德上,如敬天保民,此时还不具有哲学意义。第三个阶段为西周晚期至春秋战国时期,得益于道家与儒家等学派的重视与研究,德有了完善的定义,属于一个体系完整的哲学概念。总的来说,对于德的理解有如下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政治含义,旨在依据道德准则制定出政治规则,以此约束政治权力。第二层为哲学含义,即尊崇自然与德行。第三层与现今的道德含义差不多,但又有明显区别。古代道德主要建立在儒家伦理

5、与地方习惯之上,这就决定了古代德治传统的一些特征,如儒家伦理成为德治传统的思想渊源,道德的哲学概念为德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战争,第二个是祭祀。就战争而言,战争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战败国为战胜国提供土地和劳动力。其次,祭祀在客观上促进了部落间的团结,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严格的礼仪规范,即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的成文法典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的成文法在春秋战国时开始兴起;全世界几乎都是先有一个不成文法,再进入到成文法。中國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是非常早的,比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要早几十年,早在公元前 536 年战国时期就产生了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其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

6、,为中国后代法典开启了基本框架。就传统法学意义而言,法律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较西方国家而言,它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些独特性:原始社会末就已经产生了法律内容的雏形,原始习惯逐渐转化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礼法。随着国家机器的出现,在国家权力不断强化的作用下,成文法逐步走向成熟。(二)中国历史中的德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变化发展,两者虽然有较大区别,但是从历史起源与目的而言,两者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通说认为:法律与道德的起源都跟禁忌有关,二者都包含有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中国最早的一段法律时间是礼和刑的时代,那是一个不成文时代。这个时代的主要表现就礼与刑,礼是西周习惯

7、法的总称,春秋战国时期,礼逐步淡出社会生活,作为口头习惯法,礼的重要性开始下降,随之上升的是国家制定法。在国家制定法中,一部分吸收了礼的内容,由国家公布出来,变成了成文法律。一部分礼通过儒家修订整理,变成了礼仪制度;一部分礼被儒家总结归纳出一个原则,即礼教原则;还有一部分在民间继续流传,变成民间习俗。总的来说,三千多年前中国最重要的法规就是礼,礼作为一种习惯法起着主要的规范作用。另外一种法规为刑。秦商鞅“改法为律”,用律来称呼法典,律泛指自然规律,即国家规定的各种法规就像自然规律一样不可更改,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商鞅变法”后,历代法律都高度相似,国家开始公布两套法典

8、,至少从汉朝开始,就逐步被有意识地分离,所有的成文法律都被分为两类,一类为律,一类为令。律是从反面来规定国家规范,即规定禁止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惩罚,律规定的都是消极的、处罚性的后果。令即领,领导,是从正面的积极的方向引导,规定整个国家的制度和社会生活制度。晋朝时两大体系都已形成,“律以正罪名”即定罪量刑。“令以存事制”即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由令规定。秦朝的诏令与汉朝的令主要是单行法规,到汉朝律和令逐步分离。现在能看到的最早的律是唐律疏议。从法律诞生的历程来看,法律能够产生并加以执行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内心道德戒律。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法律

9、制度、伦理道德关系中,国家在设计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时都天然地偏向于维护伦理道德。同时,国家的宗法制度、礼法制度以及分封制度都对道德起着巩固作用。毋庸置疑,道德是国家实现统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三、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德与法(一)西方德与法的理论渊源西方有很多法学派别对德与法进行研究,其中最为激烈的是分析实证主义和自然两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要顺应自然法则即自然法,其在本质上就是道德法则,因为所谓的自然法则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基础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前者是后者制定的标准和依据,后者必须始终符合前者的基本价值与规律。该学派认为实在法,即法律被制定出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追寻自然

10、法所崇尚的道德法则,就如柏拉图所言,实现整体道德须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二战后,新的自然法学派虽然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具体内涵上存在差异,但二者都将道德作为法律的目标。与之相对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德与法并无必然联系,即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悖于道德也必须被遵守,对于法律是否应该符合道德要求的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该学派的新学说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两者存在联系,如在责任与义务层面。(二)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在西方社会中,法律规则意识的养成以及法治理念的形成都与宗教有重大的关系,宗教在其中起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什么是宗教有不同的表述,这里暂且不论,重要的是关于宗教教义,绝大多数的宗教教义都是积极正面

11、的,引导人们向美、向善,以及对他人或社会施以人文关怀。在这种层面上,宗教就是一种广义的道德。宗教中有很多教规,而人们之所以可以自觉遵循,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内心对宗教规则的信仰,教义教规已经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久而久之自然就形成了一种规则意识。在法律与宗教一文中,作者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中,全民信仰宗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律与宗教在很多方面有共性,如权威性、普遍约束性等。在人们能够对宗教规则进行普遍的自觉遵循的背景下,当法律规范成为约束人们社会生活行为的主要规则依据时,人们能够很快地适应以及很好的遵守,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与信仰。不容否

12、认,道德对法律起着催化作用,赋予法律以精神内涵,道德让法律更好地被遵守,客观上促进了法制进程。与此同时,一些主要的道德规范被写进了法律,法律赋予道德更深的社会性。四、中西方德法关系对比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西方法学者主要对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关系或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进行研究;要么认为法律是实现崇高道德目标的工具,法律与道德二者不可分,法律必须包含公平、正义等基本道德价值,所以法律应当是良法,即恶法非法,如代表人物富勒,他认为法律必须符合外在社會的道德诉求,不具备内在道德的法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因此不能称之为法律;要么认为法律

13、将被怎么制定与道德毫无关系,排斥道德对法律进行“指挥”,即恶法亦法。总之西方形成了以法律为研究核心的若干学派,为法律独立发展埋下了肥沃的土壤,这对于今天西方的法治建设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中国的道德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提倡天人合一、修德明理的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德主刑辅”占据主要地位,不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毋庸置疑,在中国法律与道德长期被作为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并且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两者的关系中法律更多是维护道德的手段与形式。五、结语在面对近年以来发生的诸多涉及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件,公众大多都是站在法律与道德的两个端点上,陷入了“以情服人”与“法不容情”的困境。在践行“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着眼于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而法律制度的建设还需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方方面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研究,实现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适时性。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要以法治为主,同时避免陷入“唯法是举”的思维模式,要兼顾德治,以法促德,用法治来实现国家的公平善治。通过对中西方两者的对比分析,以期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可以去伪存精,找出症结所在,从而有效解决难题。参考文献:1美罗科斯庞德著.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商务印书馆,2015.2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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