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朝如何对付“贩卖儿童”: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奴婢贱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营生了。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
2、: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此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做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这种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
3、,限止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了。我们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可惜这个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习惯上还保留着奴婢的说法,也经常将雇佣与买卖混用。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这一点我们在读
4、史时不可不察。其实,南宋人已经说明白了: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宋朝法律对买卖人口的严惩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实际上,宋代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的。如北宋末,福建的生口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又如南宋初叶,四川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
5、船不下数十人。这里的生口牙人,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当。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宋政府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根据这条立法,我们可以确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童工
6、的,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较重,对买家却几乎不处罚,因而不少法律界学者都在呼吁修订刑法,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你也要负刑事责任: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那些被略买的儿童、妇
7、女,一经发现,即由政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
8、田氏为侍儿。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胡扯,这叫做儿童抚养权的流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宋朝政府当然不可能像今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在宋朝,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子,尽管不是犯罪,却无疑是骨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宋政府对此的应对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政府默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让我们来看几个事例:宋史太宗本纪载,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淳化
9、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政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政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政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政府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对于实际上被贩卖的宋朝儿童数目而言,宋政府的赎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政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子,正是大宋文明的过人之处。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