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同意年龄应提至 16 周岁?宛瑾王丽娜2020 年 3 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中,鲍某某曾回应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且认识女孩时其已满 14 周岁。上述案件引发公众对性同意年龄的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三档: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 18 周岁;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 5 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 14 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 14 周岁提高至 16周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
2、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性同意年龄或自愿年龄线在中国是 14 周岁。朱列玉认为,将性同意年龄细化为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三个层次,不仅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使执法更加便利,也能够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而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特殊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至 18 岁朱列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上市公司高官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朱列玉表示,当未成年受害人与犯罪者处于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中时,容易受到犯罪
3、人的强迫或诱导。而在之后的司法过程中,侵害者经常会以对方自愿、同意为由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他认为,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提高至 18 周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已经关注这类现象。2013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中,特殊职责的人员指对
4、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朱列玉对财经记者指出,司法解释只是对强奸罪中一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和年龄并无关系。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职责人员表达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语焉不详。不少国家都对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做了特殊要求。德国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 18周岁成年。英国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 18 周岁。教师只要与不足 18 周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一般性同意年龄提至 16 岁朱列玉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5、条中的性同意年龄从 14 周岁提升至 16 周岁。“(提出议案前)我咨询了妇联、教育工作者、心理学研究者和法院、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刑法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 14 周岁不能反映心理成熟度,而 16 周岁是比较合适的界限。”朱列玉告诉财经记者。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由于性教育起步晚并且不完善,14 周岁到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性同意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大多对性侵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缺乏性保护意识。此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 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
6、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特别是当前各种网络信息良莠不分,网络社交又让孩子能接触到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展,14 岁时就能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判断作出性同意值得怀疑。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赵合俊在其论著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中指出,偏低的同意年龄是中国同意年龄法的一大缺陷,大量性侵 14 岁-18 岁儿童的行为因 14 周岁的同意年龄而为法律所豁免,导致法律对儿童的性保护不足,也无疑从另一方面放纵了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例,進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 16 周岁左右。据学者在 2003 年进行的统计,在有相关资料的 200 多个法域中,法
7、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的有 154 个法域,占据 75%以上。在美国,其 50 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均在 16 周岁-18 周岁这一区间;在澳大利亚,这一区间是在 16 周岁-17 周岁。韩国受“N 号房”影响,4 月 29 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N 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 13 周岁提高到 16 周岁。而在此之前,韩国刑法虽然规定 13 周岁是性同意年龄,但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也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 19 周岁。在将一般情况下性同意年龄提高到 16 周岁的基础上,朱列玉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做出细
8、致规定。他指出,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 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 14 周岁。目前刑法中对“两小无猜”尚无明确要求,但 2000 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规定,即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 年的意见再次强调,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将年龄差距设置为 5 岁主要是考虑到中学生恋爱的情况。”朱列玉表示,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加以限制,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权,也会伤害到未成年人。